安世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世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3执11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世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东里1号CN08-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国明。
被执行人:**,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京仲裁字第1739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世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八百一十八万九千零六元四角六分及相应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查封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张某共同共有的重庆市江北区房产,因需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分割该房产,故本案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重庆地中海教育发展有限公司38%的股权、重庆金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5%的股权。本院委托重庆恒申达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股权进行评估,因缺少评估所需资料,评估公司无法评估。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碧晟(北京)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的股权、北京国泰绿能生态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45%的股权,本院委托北京市捷宾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股权进行评估,因缺少评估所需资料,评估公司无法评估。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因未能实际控制该车辆,本案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号为×××的银行账户。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68627.25元,已发还申请人。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京仲裁字第1739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学猛
审判员  徐 辉
审判员  宁 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肖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