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3执1159号
申请执行人: 安世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东里1号CN08-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国明。
被执行人:**,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京仲裁字第1739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世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八百一十八万九千零六元四角六分。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支付的利息(以人民币八百万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1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六万九千四百四十四元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
五、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学猛
审 判 员 徐 辉
审 判 员 宁 群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肖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