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世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世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28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世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乙21号佳丽饭店E189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航天华星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91号院1号楼1单元1902-1号。

法定代表人:夏鹏轩,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世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航天华星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软件产品购买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航天华星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安世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主执行官   梁立君
执 行 员   苏建永
执 行 员   王文扬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