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民初389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章细重,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申请人: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章细重、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作出(2022)鄂0116民初389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章细重、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406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2年5月16日,申请人***申请解除被申请人章细重、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查封、扣押、冻结的资金或者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章细重、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资金434060元的冻结或解除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山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