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民初3897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细重,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章细重、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0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江山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