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6财保20号
申请人:**,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申请人: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733588534T。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因借款产生纠纷,申请人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23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以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汉营销服务部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的以下财产,以人民币2300000.00元为限: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XX支行2005××××0053账户的存款。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梅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