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6民初912号
原告:武汉某某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黄浦大街259-43号1-2层C区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罗汉正街。
法定代表人:汪某。
原告武汉某某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武汉某某机电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元,由原告武汉某某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朱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