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冀0802执1681号
***、**、***、刘青松、王付东、承德铭鸿水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德铭鸿水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刘青松、王付东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9)冀0802民初7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王付东银行存款并退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法院结案,案件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