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晟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与鄂尔多斯市晟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杭执字第195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晟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061064-4,住所地:东胜区天佐新城国际中心A座12层12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执行**与鄂尔多斯市晟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已扣留鄂尔多斯市晟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在鄂尔多斯独贵塔拉工业园区管委会工程款,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伊日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