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岑巩县兴瑞租赁有限公司、贵州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执恢77号
申请执行人:岑巩县兴瑞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岑巩县思阳镇新兴村天水坪组新大桥脚下。
法定代表人:杨胜平,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晶彩名庭祥和家园商住楼B栋1单元605。
法定代表人:穆宏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2601民初60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22日依法受理了岑巩县兴瑞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198102.11元、维护费1711元、上下车费5990元、其他费用2141.9元、违约金19810元、物资折价赔偿款299167元、律师代理费42257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4752元。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按照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766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多次通过全国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等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证券、保险;2、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3、多次通过全国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有存款534591.01元,本院已依法控制,因案外人针对上述存款提执行异议之诉,暂时无法执行;4、通过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可供执行;5、在执行和解时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用其私人名下的贵HCD000号车辆做担保,已查封该车辆,但因已控制上述款项,未实际控制该车辆(已于2021年5月18日续封,查封期限两年,并已告知申请人如需继续查封,在查封届满之日前15日向法院申请);6、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强制措施。2021年5月17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1)黔2601执恢7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实现债权,尚未受偿的债权应继续受偿。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佘 坤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炜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