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民终293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畬族,1966年6月30日生,住贵州省都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亮,贵州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晶彩名庭祥和家园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0738980852。
法定代表人:穆宏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绿野谷生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雷山县丹江镇羊场坝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4085658281K。
法定代表人:李菲。
第三人(一审第三人):贵州中建泰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后街彭家湾花果园项目****楼******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MA6DKN1G69G。
法定代表人:王冰。
上诉人甘囯军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2021)黔2634民初5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的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挂靠第三人贵州中建泰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中建泰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上诉人***与第三人贵州中建泰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解除了挂靠关系。挂靠关系解除后,上诉人***与罗廷武达成口头协议,罗廷武是挂靠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与罗廷武之间的协议有效,且***实际完成了涉案工程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是合同的实际履行主体,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请求撤销雷山县人民法院(2021)黔2634民初537号民事裁定书,指令雷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原告***与被告**公司发生纠纷的起因是中建公司与**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签订的《雷山县大塘果蔬及浓缩果汁深加工项目后山边坡治理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所致,该合同书上的当事人为中建公司和**公司,合同落款处有中建公司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原告***虽然在合同上的中建公司一方签有名字,但该份合同是**公司发包给中建公司的,原告***不是该合同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同时,原告自称其为实际施工人,但是原告提供不出证据证明,不予采纳。至于事后原告***是否与中建公司解除挂靠关系,并不影响该合同效力。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非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均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不是涉案合同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不能依据该合同向合同当事人即**公司或中建公司提起诉讼,不是本案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适格原告。经依法释明后原告仍然坚持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应当裁定不予受理,鉴于本案系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13元,予以退还原告。
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基本一致。
另查明,2017年4月17日,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中建泰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雷山县大塘果蔬及浓缩果汁深加工项目后山边坡治理工程承包合同》,上诉人***作为贵州中建泰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代表在合同上签字,上诉人***还提交了《雷山县精品野生果蔬及果汁浓缩加工项目边坡治理(工人劳务清单)》,该清单上有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章。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上诉人***以工程实际施工人身份请求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其参与了合同签订及工程施工,一审法院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查明上诉人***的请求是否成立,并进行判决。一审以***不是《雷山县大塘果蔬及浓缩果汁深加工项目后山边坡治理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当事人为由,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雷山县人民法院(2021)黔2634民初537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雷山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审 判 长 冉定飞
审 判 员 罗安松
审 判 员 陆小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唐 涛
书 记 员 李佳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