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市市政工程公司

[2016]鄂0691执240号申请执行人丰磊混凝土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城市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6**执240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丰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丰磊混凝土公司)。
法定代表人***,丰磊混凝土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城市市政工程公司(下称宜城市政公司)。
法定代表人***,宜城市政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丰磊混凝土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城市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4日作出[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9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宜城市政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城市政公司银行存款415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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