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京0111民初4054号
原告山西鑫鼎众达工贸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与被告华通远航(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2019年12月10日,山西鑫鼎众达工贸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西鑫鼎众达工贸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欣宇
人民陪审员 贺 震
人民陪审员 李旭森
书 记 员 李长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