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通远航(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华通远航(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保迪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18518号 原告:华通远航(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科中路17号30A。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保迪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9号***公寓5号楼B702号(住宅)。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华通远航(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保迪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华通远航(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华通远航(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