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03民初6237号
原告:华通远航(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科中路17号30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681226186B。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新月、***,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广华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451号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690601793R。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华通远航(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广华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华通远航(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华通远航(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另行协商解决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通远航(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