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与某某、江苏安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7)内01民辖终3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江苏省阜宁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呼和浩特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安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江苏安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5民初45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被上诉人**及江苏安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为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而提交的居住证明上,仅有电力家园居委会的签章,并无单位负责人、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以及联系方式,一审法院没有核实该真实性,赛罕区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依法撤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5民初455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借贷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未约定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可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系接受货币的一方,以原告住所地来确定本院管辖并无不当,且被上诉人提供了物业公司出具的居住证明予以证明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并经核查,该证明是真实的。故上诉人的理由不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