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7)内0105民初4555号申请人:**,现住呼和浩特市。被申请人:***,现住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被申请人:**,现住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被申请人:江苏安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大街维多利摩尔城3号楼16层-18层。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安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自愿出具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以保单号为×××的保险金额100万元承担担保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二○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