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105执1011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呼和浩特市。
被执行人:***,男,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执行人:**,女,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执行人:江苏安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乡阜城香港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安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内0105执101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