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清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24民初230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辽宁清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高新区千山路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742777572D。
法定代表人成青,经理。
被申请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宜昌市沿江大道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9120511T。
法定代表人:文辉,董事长。
申请人辽宁清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作出(2020)鲁0724财保37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辽宁清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现已审结,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被申请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