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清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清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24财保375号
申请人:辽宁清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高新区千山路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742777572D。
法定代表人:成青,经理。
被申请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宜昌市沿江大道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9120511T。
法定代表人:文辉,经理。
申请人辽宁清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宁清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辽宁清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