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名大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名大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门市月新家私广场有限公司、荆门市瑞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荆门市月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802执1259号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名大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宏权,总经理。

被执行人:荆门市月新家私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小聪。

被执行人:荆门市瑞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小聪。

被执行人:荆门市月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小聪。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名大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门市月新家私广场有限公司、荆门市瑞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荆门市月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0802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调查,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0)鄂0802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杰

审判员 廖心峰

审判员 余 雄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执行员 张俊林

书记员 蒋梦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