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382民初2490号
原告:凌源市鑫雨建材厂,住所地凌源市瓦房店镇三家村。
投资人:宫鑫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品儒,凌源市北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秦皇岛市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海道29号创智港先进制造基地8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志勇。
被告:***,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凌源市鑫雨建材厂与被告秦皇岛市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凌源市鑫雨建材厂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凌源市鑫雨建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434元,由原告凌源市鑫雨建材厂负担。
审 判 长 韩 彬
审 判 员 吴柏林
人民陪审员 赵晓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邹春梅
书记员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