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双秦商贸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02民初1149号
原告:秦皇岛双秦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秦国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英超,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志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娟,女,198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秦皇岛市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玉带湾24-1-1804号,公民身份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彬,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秦皇岛市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现住秦皇岛市开发区天成锦江苑号,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秦皇岛双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双秦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双秦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秦皇岛市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双秦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卢鑫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