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凌源市兴源街道兴源顺建筑器材租赁部与秦皇岛市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凌源市人民法院
受 理 案 件 通 知 书
(2021)辽1382民初2168号
凌源市兴源街道兴源顺建筑器材租赁部:
你(单位)诉与秦皇岛市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清鑫、陆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需递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天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121。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