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人民法院
受 理 案 件 通 知 书
(2021)辽1382民初2168号
凌源市兴源街道兴源顺建筑器材租赁部:
你(单位)诉与秦皇岛市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清鑫、陆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需递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天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121。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