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391民初771号
原告秦皇岛市亿佰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和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3201010877996。
委托代理人***,河北和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3201211394283。
被告秦皇岛市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祁连山南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582445404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皇岛市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亢月园,秦皇岛市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市亿佰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市亿佰金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市亿佰金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秦皇岛市亿佰金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戴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