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执64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男,1982年11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执行人:上海动益动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0114民初165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上海动益动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给付506,162元,缴纳案件诉讼费4,148.43元、案件执行费7,461元。被执行人未履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平台发起对被执行人***、上海动益动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查询申请,经相关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房产交易中心、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互联网存款、证券等部门的反馈信息,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及位于上海市嘉定区红石路XXX弄XXX号XXX室、上海市嘉定区红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二套,被执行人上海动益动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
二、本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动益动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红石路XXX弄XXX号XXX室、上海市嘉定区红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二套。另查明,上述查封房产被执行人已协议转让他人并装修入住,但未网签,尚有余款125万未支付。
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上海动益动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另案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上海动益动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被执行人案件众多,而查封的被执行人位于上海市嘉定区红石路XXX弄XXX号XXX室、上海市嘉定区红石路XXX弄XXX号XXX室的二套房产系动迁房,现尚属限制交易范围,又被被执行人转让他人,故目前无法变现处理,而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此,本院将上述情况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限期于2021年2月22日前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如逾期未提供亦未回复的视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亦未回复。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沪0114执644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上海动益动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陆 琦
审判员 ***
审判员 毛 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