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建筑装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苏州建筑装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3民初1127号
原告:苏州建筑装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念珠街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8713249084B。
法定代表人:唐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倩燕,该公司职工。
被告: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永泽二期永泽大厦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2147619561。
法定代表人:王大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玲、丁超,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苏州建筑装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设计公司)与被告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遵义道桥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倩燕,被告委托诉讼的代理人何玲、丁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州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设计费740万元,并承担以应付未付款为基数自2018年8月29日起按应付设计费千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7月13日的违约金为1263.416万元,以上暂总计为2003.416万元)(详见后附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等)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遵义大酒店建设项目室内二次精装修设计(二标段会议中心部分)”项目(简称“本项目”)提供室内设计工作,设计费用1140万元,并在合同第六条约定“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228万元(定金),提交正式方案并通过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228万元,交付施工图并审查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285万元,工程竣工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228万元,工程审计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171万元”;合同第8.2条约定“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应付设计费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完成全部设计工作。原告于2018年8月13日提交概念设计阶段设计文件,8月23日提交方案设计阶段设计文件,8月14日提交标识标牌全套方案施工图,9月5日提交软装方案及清单,10月8日提交材料样板实样,11月16日提交活动家具面料实样,并最终于12月26日交付全套施工蓝图。此后,原告设计范围内的工程于2019年7月1日竣工,2020年1月18日完成审计。则依据合同第六条约定,被告应当于2020年1月23日前付清全部设计费。但被告在2018年11月22日支付400万元设计费后,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项,其拖延支付设计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特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遵义道桥公司辩称:1.我方已经支付400万元的现金和通过商票支付300万元;2.原告提交图纸的时间是2018年12月26日,但是工程至今未完成审计,不应当以2018年8月29日起计算违约金,且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减;3.诉讼保全费以及诉讼费并非被告原因所致,是因为原告设计有缺陷导致被告付费拖延,诉讼费由双方承担。
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一、双方无争议的事实
2018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未注明具体日期),约定由原告为“遵义大酒店建设项目室内二次精装修设计(二标段会议中心部分)”提供室内设计工作,设计费用1140万元。具体支付时间节点为在合同第六条约定“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228万元(定金),提交正式方案并通过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228万元,交付施工图并审查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285万元,工程竣工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228万元,工程审计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171万元”;关于违约责任,合同第8.2条约定“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应付设计费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根据2018年8月14日《文件/图纸/样板等签收、确认》显示,“遵义大酒店建设项目室内二次精装修设计(二标段会议中心部分-标识标牌全套方案施工图)”共计112张,被告遵义大酒店项目指挥部对施工图进行了签收和确认,并加盖该指挥部印章,同时,该指挥部还在“项目设计工作通知函”回执上确认“对贵司已提交的遵义大酒店建设项目室内二次精装修设计(二标段会议中心部分)方案设计表示确认,并通知贵公司按合同要求进行扩初设计阶段设计工作”。
根据2018年9月5日《文件/图纸/样板等签收、确认》,“软装方案及清单”共计分数1分,56张,被告进行签收确认。
原告将遵义大酒店建设项目室内二次精装修设计(二标段会议中心部分)活动家具面料实样的图片、类别并对家具的规格予以说明并由被告于2018年11月16日确认。
根据2018年10月8日《文件/图纸/样板等签收、确认》显示,材料样板实样被告已全部提供。
根据2018年12月24日《文件/图纸/样板等签收、确认》显示,被告于2018年12月26日确认收到了遵义大酒店建设项目室内二次精装修设计(二标段会议中心部分)施工图蓝图、硬装材料表、给排水、智能化、暖通施工图、电工施工图材料样板实样已全部提供。
2018年11月22日,被告向原告支付400万元。
二、双方有争议的事实
1.原告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拟证实原告设计范围内的工程于2019年7月1日竣工,并提供《工程结算定案表》,拟证实原告设计范围内的工程2020年1月18日经结算和审计。被告认为竣工验收和工程审计并非针对原告的设计,而是对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2.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设计存在缺陷,并提供了遵义道桥建设(集团)大酒店项目指挥部会议纪要、丁超和原告工作人员李风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遵义大酒店消防问题整改群里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回复,原告均不予认可。被告为此向本院申请对原告完成的设计成果进行鉴定。
3.被告主张以被告为出票人、原告为承兑人于2019年11月18日开具30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用作支付本案的工程款,但被告认为该汇票已于2020年11月24日被提示兑付,故不能作为本案已支付的设计费。
4.原告主张因被告违约引发本案纠纷,原告为了保全而发生的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共计16027元,被告认为保全系原告自愿消费行为,并非被告违约或者侵权产生,故不予认可。
本院另查明,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针对违约金问题,被告请求法院将违约金调减至年利率3.85%。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申请,本院对被告的财产在价值2003.416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原告预交保全申请费5000元。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经庭审质证的原告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等、被告提交的《电子商业汇票》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本案双方诉辩称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1.被告是否尚欠原告工程款;2.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违约金以及标准;3.被告主张的设计缺陷是否成立。
关于第一个焦点。根据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设计费用共计1140万元,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已于2018年12月26日交付全套施工蓝图,后涉案工程已经竣工并完成设计,根据《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原告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已经成就。
本案争议点在于被告通过汇票支付的300万元是否作为已支付的工程款。被告虽然将商业承兑汇票交付给原告,但该汇票到期后,因作为承兑人的被告账户余额不足导致该汇票被提示拒付,商业汇票作为款项的支付方式,因被提示拒付而最终没有完成支付义务,此种情形下,作为票据持有人的原告,可以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起诉,在票据没有背书转让的情况下,从减轻当事人的诉累的角度,也可以依据基础法律关系起诉,故针对该300万元,因被告未实际支付,故并不能起着消灭300万元债务的作用,不能视为已支付的工程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之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已经交付了设计成果,被告应当支付设计费用,因被告于2018年11月22日支付了400万元,故被告尚欠的设计费用为74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之规定,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740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第二个焦点。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六条的约定,设计费用分五期支付,但原告仅实际支付400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无法确定合同签订时间,故无法按照第一期付费时间节点即合同签订后五日内计算违约金。第二期付费时间节点是原告提交正式方案并确认后五日,此时,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合同当然已经进行签订,结合原告代理意见,故对第一次付费的违约的起算时间,参照二次付费时间节点计算。
另外,虽然被告于2019年11月18日通过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300万元,原告并未实际支付,但被告确有付款的意思,且承兑汇票载明的提示付款日期是一年后即2020年11月18日,原告接受该汇票,视为对付款时间的延长,对此不应当计算该300万元在2019年11月18日起至2020年11月24日期间的利息。
至于违约金计算标准。双方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违约金是每日千分之二,即年利率73%,由于违约金以弥补损失为主、惩罚为辅,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之规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被告已向本院申请调减,本院酌情调整。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原告在代理意见中确定计算利息的基数部分低于上述计算利息的方式,本院予以尊重,即:
1、截止到第二次付费时间节点至2018年11月22日被告支付400万元,被告应付456万元,被告全部未付,故计算利息的基数应为456万元,但原告在代理意见中主张按照400万元计算,本院予以尊重,故从2018年8月29日起至2018年11月22日止,以4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利息;2018年11月22日支付400万元后,扣除本金,被告应付56万元,故从2018年11月23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以56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利息;
2、原告于2018年12月26日交付施工图,则被告于2019年1月1日应付第三期费用即285万元,加之前两期未支付费用,被告应付共计341万元,因此,被告应当以341万元为基数,于2019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利息至2019年7月6日;
3、涉案装修工程于2019年7月1日竣工,应付工程款228万元,加之被告未付的341万元,则被告共计应付569万元,则被告应当以569万元为基数,于2019年7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至2019年11月18日;
4.被告于2019年11月18日通过汇票支付300万元,则从2019年11月19日起,以269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至2020年1月18日;
5.涉案装修工程于2020年1月18日完成工程结算,被告应付171万元,加上269万元未付,故利息应当以44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至2020年11月24日;
6.因汇票300万元于2020年11月24日被提示拒付,故被告应当于2020年11月25日起以74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关于第三个焦点。首先,被告主张原告的设计图纸存在缺陷,其仅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屏,因而无法确认聊天人员的身份以及聊天内容的真实性;其次,即使微信聊天记录系原被告工作人员之间的真实聊天,也没有证据证明存在缺陷。加之从聊天内容的回复来看,原告设计的是装修装饰图纸,应当依赖于建筑本来的图纸和建筑的实际情况,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设计,因此,对于被告所反映的问题,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系存在设计缺陷还是建筑图纸或实际建筑情况所导致;2020年12月11日的会议纪要,属于被告单方制作,原告并未参与,且从会议纪要无法证实被告反映的问题系原告涉及缺陷所致还是建筑施工图纸或实际建筑情况所致;第四、原告将设计图纸交付给被告时,被告并未提出异议,且直到装修装饰施工单位完成装修工程,被告依旧未提出异议,相反还对装修装饰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予以确认,故综上所述,对被告所称的设计存在缺陷本院不予认可,对其要求鉴定的申请本院亦不予同意。
另,关于原告主张其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支出的费用,该笔费用并非是履行本案合同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对该笔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苏州建筑装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费用740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1.从2018年8月29日起至2018年11月22日止,以4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利息;2.从2018年11月23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以56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利息;3.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6日止,以341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利息;4.2019年7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569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18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5.从2019年11月19日至2020年1月23日止,以269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6.从2020年1月24日起至2020年11月24日,以44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7.从2020年11月25日起,以74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二、驳回苏州建筑装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970.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苏州建筑装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58370.80元,由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83600元和保全费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娄 强
审 判 员  马天彬
审 判 员  胡晓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鸿雁
书 记 员  姜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