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中新科旭电子科技技术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中新科旭电子科技技术有限公司与中通服公众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0103民初620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市中新科旭电子科技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通服公众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市中新科旭电子科技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乌鲁木齐市中新科旭电子科技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海强
书记员  吴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