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泽源湿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充市阆中生态环境局、西某某湿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0661-1号 原告:西***湿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广场XX幢XX**XX层XX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市阆中生态环境局。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七里新区XX街XX号。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湿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充市阆中生态环境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湿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南充市阆中生态环境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湿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湿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31元,减半后收取2465.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柏小彬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