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1735号
申请人:西***湿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068,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汇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汇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53Q,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西***湿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965443元。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担保额1965443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湿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965443元(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市河北东路支行,账户:XXXXXXXXXXX********;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账户:XXXXXXXXXXX********;3、开户行: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账户:0000XXXXX********X8573)。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西***湿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骆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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