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民辖终3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充市阆中生态环境局,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七里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湿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南充市阆中生态环境局因与被上诉人西***湿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106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南充市阆中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并提交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充市阆中生态环境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充市阆中生态环境局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陈 媛 媛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石 自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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