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民初3419号
原告:***,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冰,安徽振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
被告:***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周学彦。
被告:***,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雪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汪 影
书 记 员 冉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