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3民初1468号
原告:***,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安徽**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049623209,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开发区花山路2999号。
法定代表人:梅有兵,总经理。
第三人:安徽启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87550442F11,住所地阜阳市颖州区商服国际商住楼2栋901902号。
法定代表人:周学彦,总经理。
第三人:马子涛,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2月0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郑颖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王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