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启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3民初1468号

原告:***,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安徽**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049623209,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开发区花山路2999号。

法定代表人:梅有兵,总经理。

第三人:安徽启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87550442F11,住所地阜阳市颖州区商服国际商住楼2栋901902号。

法定代表人:周学彦,总经理。

第三人:马子涛,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2月0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郑颖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王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