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3民初4842号
原告:***,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商厦国际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87550442F(1-1)。
法定代表人:周学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曙光,安徽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20年12月8日,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谢彬彬
书记员李和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