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胜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砼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湖北胜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5民初3358号
原告:湖北砼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浠水县散花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5737313614。
负责人:吴建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雨豪,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提出、承认、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出庭、进行调解或者和解;收取或者收转执行标的;签署、送达、接受法律文书等。
被告:湖北胜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浠水经济开发区锦湖路十号楼二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081992928F。
法定代表人:徐超。
被告:孟世彬,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告:王艳飞,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原告湖北砼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胜耀建筑工程有
限公司、孟世彬、王艳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湖北砼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砼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砼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67.5元,由原告湖北砼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涂少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方 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