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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6民初440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用名***),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社区公共户)。 被告:***,男,195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第三人:蕲春县通兴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横车镇东壁大道与绕城路十字路口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湖北胜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经济开发区锦湖路十号楼二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诉***、**、***、***、第三人蕲春县通兴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湖北胜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 勋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