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1102民初3138号之二
申请人:江苏开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664920299K。
法定代表人:阙永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志刚,江苏开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滁州市创达义乌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91410625X。
法定代表人:黄克余,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开源电力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滁州市创达义乌商贸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2016)皖1102民初313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滁州市创达义乌商贸城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位于滁州市琅琊区XX路XX号的滁州创达义乌商贸城的等额房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开源电力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滁州市创达义乌商贸城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或位于滁州市琅琊区XX路XX号的滁州创达义乌商贸城的等额房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齐丽丽
人民陪审员 秦家传
人民陪审员 孙 继 红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金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