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891民初80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月10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江苏开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阙永峰,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开源电力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蔡勇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