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1102财保5号
申请人:江苏开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664920299K。
法定代表人:阙永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滁州市创达义乌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91410625X。
法定代表人:黄克余,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开源电力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向滁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滁州市创达义乌商贸城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位于滁州市琅琊区金山路699号的滁州创达义乌商贸城的等额房产。申请人江苏开源电力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2016年11月7日,滁州市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开源电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滁州市创达义乌商贸城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位于滁州市琅琊区金山路699号的滁州创达义乌商贸城的等额房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开源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齐丽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