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1102财保5号之二
申请人:江苏开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翔宇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664920299K。
法定代表人:阙永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滁州市创达义乌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环滁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91410625X。
法定代表人:黄克余,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开源电力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滁州市创达义乌商贸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2016)皖1102财保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滁州市创达义乌商贸城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位于滁州市琅琊区金山路699号的滁州创达义乌商贸城的等额房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滁州市仲裁委员会已向本院出具解除财产保全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滁州市创达义乌商贸城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万元或位于滁州市琅琊区金山路699号的滁州创达义乌商贸城的等额房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齐丽丽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