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王民初字第00459号
原告西安康桥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大明宫建材家居批发基地五金B区2排16号。
法定代表人刘树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陕西帝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川市永恒塑泡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五星村吕家岩队。
法定代表人吕勇,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西安康桥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铜川市永恒塑泡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康桥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本院,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康桥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5元,减半收取11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卞金萍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