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广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石泉县三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广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922执297号
石泉县三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广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石泉县三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广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2019)陕0922民终13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广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石泉县三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51371.92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陕西广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922执29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7月1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