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广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成义合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陕西广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113执740号 陕西成义合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陕西广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成义合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广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113民初58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广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成义合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广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案款200000元,后向本院缴纳案款95210元,其中向申请执行人陕西成义合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发放案款90946元,交纳本案执行费4264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113执740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