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民特225号
申请人(***被申请人):陕西广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武功县。
被申请人(***申请人):**,男,196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陕西广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越建筑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案字[2021]3123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广越建筑公司请求:撤销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案字[2021]3123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双方于2020年11月7日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日工资为160元。因此,不存在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也无需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其单位也已经按照日工资160元足额发放了工资,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且,**提起劳动仲裁的时间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不应当为其补缴各类社会保险。鉴于此,**隐瞒了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致使本案仲裁裁决有失公正,故应予撤销。
**辩称,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广越建筑公司应支付其双倍工资差额。广越建筑公司仲裁中经通知未出庭,已经放弃了时效抗辩权利,故广越建筑公司的撤销申请应予驳回。
经审查查明: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4月20日作出***仲案字[2021]3123号仲裁裁决,裁决:一、广越建筑公司应依照相关规定为**补缴2020年11月17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费),具体的缴纳办法及各自应承担的数额,应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审核认定为准。二、广越建筑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2020年11月17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剩余工资4520元。三、广越建筑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2020年12月17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944.83元。四、驳回**的其余仲裁请求。广越建筑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形成本案。另查,广越建筑公司经仲裁委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必须有证据证明该终局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广越建筑公司以**隐瞒证据即劳动合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广越建筑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隐瞒证据的事实,故对其辩称不予采信。广越建筑公司称**提起劳动仲裁的时间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不应当为其补缴各类社会保险。经查,**的仲裁申请并未超过时效。故,广越建筑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广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陕西广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许 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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