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13828号
申请人:西安振钢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浐灞半岛 A15区朱雀金堤12号楼1单元21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066316548X6。
法定代表人:焦二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飒、任超,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金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9763228M。
法定代表人:胡新社。
申请人西安振钢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金泰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261621.18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保函》一份,为申请人西安振钢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金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金融机构存款2261621.1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西安振钢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袁 军
二〇二一 年 八 月 十七 日
书 记 员 刘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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