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仁和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攀枝花市仁和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11民初658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小鹏,四川昌雄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攀枝花市仁和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联通街55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09191414Q。
法定代表人:胡绍元,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梅,女,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被告:攀枝花市立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南岭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113378239854。
法定代表人:李财洪。
诉讼代表人: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攀枝花市立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罗中硕,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六兵,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先,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第三人:邹树林,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泸县,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第三人:王清云,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本院在原告***与被告攀枝花市仁和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攀枝花市立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邹树林、王清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8887元,减半收取计244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沙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