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执5350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3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特别授权代理人:黄琴,系四川八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仁和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联通街55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09191414Q。
法定代表人:胡绍元,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攀枝花市仁和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2民再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528924.61元,案件受理费4191元,执行费7689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报告财产,同时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本院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少量的银行存款外无其他财产,对于银行存款本院进行了轮候冻结。
经盘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仁和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盘州市辖区内无任何房产、土地登记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仁和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10万元,2022年8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20万元,2023年1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12万元,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10万元,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仁和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银行账户冻结等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281执5350号案件的执行。
案件终结执行后,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瞿 浩
审判员 杨世刚
审判员 陈江宁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唐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