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攀枝花市仁和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区分公司、攀枝花市仁和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0402执2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5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仁和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区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枣子坪下街7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MA62103K8D。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仁和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联通街55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09191414Q。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川0402民初250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攀枝花市仁和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区分公司、攀枝花市仁和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人同意与被执行人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2)川0402民初25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 毅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