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电力机械有限公司

西安市博大开元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电力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8执969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博大开元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叶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南,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博大开元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电力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博大开元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业已生效的(2017)陕0118民初38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调解书第一项内容,要求被执行人西安电力机械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313963.40元及该款自2017年3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负担本案执行费4610元。本院已于当日受理立案。2018年5月14日,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博大开元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销)强制执行申请书。经电话询问,申请执行人的两位全权代理人称,被执行人已向他们公司付清上述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陕0118号民初386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
本案执行费4610元,由被执行人西安电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