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804民初44号
原告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光复路380号。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西安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郊半坡村115号。
法定代表人:刘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达成和解,故原告于2020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元,由原告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